-公证-短视频保全公证 让维权有理有据

时间:2023-05-16 14:23:06  来源:法治溧阳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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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来到市司法局公证处接待窗口,称其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有一账号近期陆续发布了多条视频,视频中不仅展示了她的照片,还附加了文字对她进行诽谤和辱骂。张女士发现时,视频浏览量已达二千余次,已经对她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由于担心直接起诉会导致涉事人删除这些视频,张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来到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视频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张女士在公证员面前,用手机登录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并进入涉嫌侵权账号的主页,逐条播放涉事视频,公证员一边监督,一边把整个浏览过程录制下来。 

处理结果

公证员及时为张女士出具了公证书,并将录制视频刻录成光盘附在公证书中。张女士持公证书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典型意义

在上述案例中,涉事人发布视频对张女士进行诽谤和辱骂,轻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可能因犯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当下的网络世界里,论坛、贴吧、微博、微视频、朋友圈等不是法外之地,它给人们带来社交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侵权、纠纷的集中地和重灾区。每位公民都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触犯法律规定;对被侵权人来说,面对网络证据易删除、易篡改的特点,发生网络侵权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因此,如果遇到侵权、纠纷的证据发生在网络上,建议第一时间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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