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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王夫妇有一个儿子王先生,他们想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套赠与给王先生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但在办理赠与过户手续时,他们认为赠与过户的税费较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王先生后因意外去世,他的儿子小王向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该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小王陈述其父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订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在王先生去世后,将其受赠取得的上述房屋及其他一切财产全部指定由儿子小王个人继承。
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儿子小王、王先生的父母老王夫妇。
办案思路及分析
Q1该房产能否直接作为王先生的遗产?
老王夫妇和王先生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且不适用任意撤销权之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所以自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赠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人对赠与标的物享有交付请求权,不因受赠人去世而消灭。
本案所涉赠与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未办理物权登记,就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无法直接将本案所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认定为王先生的遗产。
王先生的遗产应为赠与合同项下其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即合同之债权),故王先生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王先生享有的赠与合同项下的权益,并要求赠与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Q2小王能否据此自书遗嘱作为唯一的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
小王能否据此自书遗嘱作为唯一的遗嘱受益人,核心点在于审查该自书遗嘱是否为王先生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王先生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向公证处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王先生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若王先生的所有或部分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存疑而不认可,所有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继承纠纷;若所有法定继承人向公证处确认该遗嘱为王先生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则小王可以据此自书遗嘱作为唯一的遗嘱受益人向公证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
Q3如何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若老王夫妇与王先生的继承人能协商一致,可由王先生的儿子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后,老王夫妇与小王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若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并凭法院的生效文书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1款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