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生前立遗嘱给爷爷奶奶,遗嘱为何无效?

时间:2023-06-16 15:08:02  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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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幼年丧父,母亲改嫁后他自小由爷爷奶奶带大,在前几年体检中,他发现自己患了癌症,于是决定立个遗嘱,他自己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后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盖上私章签名后写下时间。李先生去世后,其母亲要求分得遗产,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李先生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李先生的遗产,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首先,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其次,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所以李先生在A4纸上打印遗嘱的内容则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了,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李先生的打印遗嘱并无见证人,因此该遗嘱无效。图片

那么虽然遗嘱无效,其母亲又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其母亲是否会因未尽到抚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由其爷爷奶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直接继承其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是不可以的,在民法典中继承人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才会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李先生的母亲虽然在改嫁后未尽到抚养义务,但不属于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也没有以上另外几种行为,所以其母亲不会丧失继承权,依旧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遗产,李先生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属于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爷爷奶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公证员说:

 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数量的增加让公众对其遗产进行自我安排和处理的实际需求日益上升,虽然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以便于公众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但对于大部分公众依旧不知如何选择。其实,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制订过程较为简易,即使有遗嘱见证人,其见证也几乎是保障遗嘱真实有效的唯一途径。若非因产生遗嘱继承纠纷而诉至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环节必须对被诉的遗嘱进行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核,以自书等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难以有机会获得官方的鉴定和认证。因而,这类遗嘱较容易被伪造或篡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也易于遭受质疑和反驳。而公证遗嘱则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由具有公信力的公证机构按照严密、正规的法律程序,对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予以证明和肯定。简言之,公证遗嘱保障遗嘱真实合法的力度,远大于其他遗嘱形式。这就意味着,经过公证的遗嘱更有能力确保遗嘱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遗嘱内容。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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