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1月,刘某汉到周宁县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刘某汉称其胞弟刘某庆因意外于2020年在上海去世,近日他在整理弟弟遗物时发现刘某庆遗有银行存款五万多元,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刘某庆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取款,故需要办理继承权公。
据刘某汉称,其弟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刘某汉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根据法律规定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刘某汉是刘某庆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继承刘某庆的遗产,需由刘某庆的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及时查实了刘某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情况,并在向刘某庆的兄弟姐妹征询意愿后,为五申请人出具了共同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书,五人持公证书到银行顺利地取出刘某庆遗留的存款。
近年来,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因其说案的专业性、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确定性,受到广泛的认可。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闽周证字第XX号 申 请 人:刘某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刘某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刘某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刘某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刘某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刘某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周宁县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荣、刘某汉、刘某珠、刘某嫩、刘某娇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庆的遗产,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 2、被继承人刘某庆及其法定继承人父亲刘某仸、母亲叶某佛、祖父(姓名不详)、祖母(姓名不详)、外祖父(姓名不详)、外祖母(姓名不详)的死亡证明材料: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出具的刘某庆的《遗体火化证明》(编号:XXXX)、周宁县公安局泗桥派出所出具的刘某庆、叶某佛的《户口注销证明》、周宁县泗桥乡硋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 3、相关遗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 4、被继承人刘某庆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泗桥派出所、周宁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庆于2020年10月10日在上海市死亡。 二、继承人刘某荣、刘某汉、刘某珠、刘某嫩、刘某娇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庆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刘某庆生前的个人财产):1、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存款金额人民币XX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的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存款金额人民币XX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的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存款金额人民币XX元]。 三、据被继承人刘某庆的哥哥刘某荣、刘某汉、姐姐刘某珠、刘某嫩、妹妹刘某娇称,被继承人刘某庆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公证员查询了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刘某庆生前有立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刘某庆生前未婚、无子女(包括养子女)。 五、被继承人刘某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刘某仸(刘某仸先于刘某庆死亡)、母亲叶某佛(叶某佛先于刘某庆死亡)。 六、被继承人刘某庆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哥哥刘某荣、刘某汉、姐姐刘某珠、刘某嫩、妹妹刘某娇、祖父(姓名不详,先于刘某庆死亡)、祖母(姓名不详,先于刘某庆死亡),外祖父(姓名不详,先于刘某庆死亡)、外祖母(姓名不详,先于刘某庆死亡)。 七、现申请人刘某荣、刘某汉、刘某珠、刘某嫩、刘某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庆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庆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庆的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刘某庆生前未婚、无子女(包括养子女)且其父亲刘某仸、母亲叶某佛均先于刘某庆死亡,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刘某庆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因刘某庆的祖父(姓名不详)、祖母(姓名不详),外祖父(姓名不详)、外祖母(姓名不详)均先于刘某庆死亡,故刘某庆的遗产由其哥哥刘某荣、刘某汉、姐姐刘某珠、刘某嫩、妹妹刘某娇共同继承。 据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庆的上述遗产由刘某荣、刘某汉、刘某珠、刘某嫩、刘某娇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周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