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公证知识 | 运用公证职能,保护合法权益

时间:2021-03-19 11:02:51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众多法律保护手段中,只有公证具有事前预防纠纷、事中介入监管、事后调解救济集一体的功能。而在经过公证事前预防纠纷、事中介入监管等两道法律程序,经公证事项、事后介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21年1月,申请人林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现状保全公证,经公证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林某某在律师的建议下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就是想要借助公证事前预防纠纷的功能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林某某在2018年-2019年期间陆续出借钱款给黄某某夫妻两人用于经商,可是黄某某夫妻二人并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林某某于2019年6月与黄某某夫妻达成《农村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将黄某某位于甲镇A村的二层毛坯房屋转让给林某某,房屋转让款冲抵借款,黄某某夫妻将房屋的集体土地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林某某保存使用。2020年因种种原因,林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黄某某夫妻偿还借款。法院最终支持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黄某某夫妻并未出庭应诉,林某某至今找不到黄某某夫妻二人。

因此林某某向公证处提起公证申请,申请保全上述房屋的屋内现状,以便以后返还房屋时产生争议,公证处依法受理的了林某某的公证申请并出具公证书。

普法小贴士

针对上述林某某的案件,公证处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首先:林某某一开始出借钱款给黄某某夫妻时,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由黄某某提供抵押或质押,那么可能就不会有后面双方签订《农村房屋转让协议》的事情发生,最后可能也不会有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事情。

其次:林某某打算与黄某某签订《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时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那么可能就不会有《农村房屋转让协议》,因为公证人员一开始就会告知林某某、黄某某双方之间是无法签订《农村房屋转让协议》的,因为林某某、黄某某并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的成员,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只能在内部流转,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无法进行买卖。

最终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后,林某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向公证处提出了公证申请,借助公证事前预防的功能,事前保全房屋内部现状,避免后续与黄某某发生的纠纷。

公证机构能够及时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发挥公证制度诉前引导、化解矛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