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问题:甲、乙为叔侄关系,甲生前未婚无子女,仅有乙一个亲戚。甲生前曾多次与亲友、乡亲表示,其死后将把财产留给乙,后甲死亡,乙申请对甲财产办理继承公证。请问:乙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解答:《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口头遗嘱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甲生前与亲朋好友所作的表示能否认定为口头遗嘱无法确定,口头遗嘱是否存在亦具有或然性,公证机构不能根据或然性的“证据”办理相关继承公证。
故公证处无法为乙办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