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目前版本为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
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表现形式,除了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等,主要就是庭审笔录了。当事人的每一句发言都会写入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如果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及时申请补正。
2.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证据都是书证,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辞职报告等等。
3. 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被员工毁坏的公司物品。
4.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音响、图像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随着数码时代的到来,视听资料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经常会拿出与企业协商劳动纠纷的对话录音或视频。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6.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否则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者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请同事出具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描述。当事人陈述,是庭审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很多时候,当事人认真准备了其他证据,却往往忽略了对自己陈述的准备,导致在庭上无意中认可了对方提出的某些事实或请求,或作出与自己提交的证据相左的陈述。因此,庭审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发言,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干扰或误导。
7.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劳动争议案件中使用较多的主要是文书司法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和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等。
8.勘验笔录,是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能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劳动争议案件中较少涉及此类证据。
民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