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转让非小事,怎样做才能合法转移债权?

时间:2023-09-07 15:38:35  来源: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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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确定王先生对某公司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欠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全部权益在内的债权。

后来,王先生想把此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黄先生,怎样做才能合法转移债权呢?

 ○ 公证过程 ○

根据王先生和黄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代为起草《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先生履行告知义务,向债务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员根据王先生申请为其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和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王先生和黄先生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员为王先生办理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和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通过公证手段对王先生的债权转让行为和通知债务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第一时间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 案例解读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王先生欲将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黄先生,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以确保该债权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公证员的建议下,王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对整个邮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既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又通过公证手段对债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帮助王先生达成意愿,有效预防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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