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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客观公正是公证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坚守办证原则,才能避免工作差错,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例如,1979年,广州某化工厂技术员邓某一家四口经批准去国外与堂外甥林某等人团聚(林某的母亲与邓某是相隔四代的堂姐弟关系),经查证后,公证处为邓某出具堂舅甥亲属关系证明书。邓某将此证书寄往某国后,多次收到加拿大亲属来信,说某国移民局认为堂舅甥亲属关系太远,不接受申请,要求公证处将证书中的“堂”字去掉,改为亲舅甥关系。因公证处原出具的公证书所认定的堂舅甥关系并无错误,故不予更改。
后来,邓某又多次收到国外亲属来信,说他们在某国请了律师与移民局交涉,移民局官员认为如果中国方面能提供邓某与林某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证明书,该国亦可接受他们的申请。于是邓某及其工作单位托人多次向公证处请求改办一份证明邓某与林某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的公证书。
公证处认为公证工作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如果不排除干扰,只顾个人方便,违背事实出具公证书,势必损害国家声誉,甚至容易授人以柄,造成被动。尽管某国向邓某的家属作了多种提示,当事人也一再要求,公证处始终没有给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