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第一次就不动产(住宅)的居住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双方协商后,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二个硬性要求: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公证机构作为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机构。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中之所以就居住权作出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两点:第一,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这样居住需求情况,如:有的老人提前将房产给子女或者孙子女,但是该房产有可能是其唯一的居所,在没有出台居住权制度之前是没有太好的方式来保障老人将房产变更给他人后的居住权利;或者是,老人在订立遗嘱时考虑到可能自己先于自己的配偶去世,但又想把房产给到子女,同时还希望自己在世的配偶在该不动产中能够享有完整的居住权利;又或者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发生变故需要分割房产时,对于二人唯一的一处房产,分割给任何一方,另一方又无力承担大额房价补偿款等情况,那么容易导致矛盾加剧,此时就可以利用居住权来化解该矛盾。第二,居住权相比较租赁而言,具有更好的保障性,租赁是有偿且有最长期限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居住权制度则一般是无偿且期限没有最长时限要求(《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住宅设立了居住权后,该住宅不得再次出租,除非在订立居住权协议时另有约定。这个也更好的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权利。
就上文所述涉及居住权的一些使用情况,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便有了更详细的保障方式,以下就一些居住权的使用情形作一个大致的介绍。
一、产权人提前需要处分的房产
此处所述提前处分的房产,一般是指产权人(大多情况下是老人)需要将房产提前过户(买卖、赠与等方式)给子女、孙子女或者其他人。但是该房产作为产权人唯一的住房,在过户给他人后,自己可能面临一个居无定所的风险。在《民法典》之前以赠与方式处分房产时,可以附条件要求自己仍有权在所要赠与的房产中继续居住,但毕竟这只是作为一个合同条款,未经登记对外不具有对抗的效果。以买卖方式处分的房产,那就更谈不上保障性了,买卖合同中是不涉及到产权人出售房产后该等居住情况问题的。现在既然规定了居住权,那么这时候在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的时候,就需要准备一份居住权的合同,在房产办理过户后同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产权人为身故后其在世亲属设立居住权
在平常生活中,会遇到一些老人后组建的家庭,在组建家庭时另一方配偶不具有自己的住房,产权人或因财产传承等原因不便将房产过户给配偶,那么产权人这时候就可以以遗嘱方式就其去世后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一个规划,房产归继承人继承,但是继承人需要为被继承人(原产权人)在世的配偶在其所要继承的房产中设立一个居住权,以保障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在世的配偶老有所居。
三、离婚中的房产分割
在婚姻发生变故时,争议的矛盾点有时就是房产的归属问题,但是遇到房产又是二人唯一的房产,对房产进行分割的话可能会面临无法分割、无法及时出售等情况,又或者一方生活困难需要有能力的一方予以适当帮助时。那双方可以就房产约定归属一方,另一方有权在房产中继续居住生活,并就具体的居住人数、期限等情况进行一个约定。即可以和气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还能为一方的居住条件进行一个有力的保障。
四、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笔者曾在2020年10月接触到一位当事人,她当时就咨询是否可以就她侄女的住宅提供给她居住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公证。因当时《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就居住权公证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当时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等《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2021年元旦后,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登记部门尚未开始办理居住权的登记工作。但是她侄女的丈夫很快又要公派出国,两年后才能回来。虽然,他们双方都协商好了,但是终是不踏实,于是在这期间她和笔者反复沟通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事宜。最终,他们双方约定在2月5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产权人名下的房产无偿为其姑姑设立居住权,签署《房屋居住权协议书》,以及为将来办理居住权登记所需手续签署《委托书》等申请办理了公证。
办理居住权合同的公证,需要注意:一、设立居住权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需要确认好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沟通居住权合同的拟定;二、居住权是无偿设立,当然双方也可以就相应的费用进行协商约定;三、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合同虽然生效,但是居住权并未生效,还应当及时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后该居住权方设立生效;四、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是不能再次出租,但是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后约定;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六、在没有更详细有关居住权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就居住权的解除情形,协议双方应当审慎对待,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七、有关因提前处分房产而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约束新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