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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每个家庭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继承案件有人身关系复杂、利益纠葛不清、财产范围广、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在亲属较多,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代位继承。
以案释法
彭先生的父母分别于2017年和2022年去世,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广州留有一处房产。彭父、彭母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其中大儿子于2015年去世,育有一子一女。彭先生和姐姐、弟弟商量好,父母留下的房子,由彭先生一人继承。彭先生来到公证处欲办理继承父母房产公证时,公证员告知他的侄子侄女也有继承的权利。对此,彭先生不太理解。
经办公证员翁晓虹告诉彭先生,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像彭先生这样的情况,由于长兄先于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去世,长兄的子女可以取得自己的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有两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须为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须为兄弟姐妹的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公证员在办理彭先生的继承公证过程中,主动核实继承公证所需材料,以“当事人少跑腿,尽可能不跑腿”的服务理念提供了优质公证法律服务。为此,彭先生专门向经办公证员翁晓虹寄来印有“优质服务 情暖客户”烫金大字的锦旗,表达对广州公证处和公证员精心办业务、妥善解难题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