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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无讼”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公证作为一种诉讼替代机制或者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前、诉中及执行环节,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消除矛盾与分歧,促进社会和谐。
以案说法
一家具公司在线上交易平台发现某商贸公司存在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诉前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时间、赔偿金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并选择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员强调,公证属于非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协议办理赋强公证,对当事人来说更加方便。在纠纷处理程序上人性化,在时间上也灵活,并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线,实现矛盾“不上交”。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