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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办理的公证尽量给予办理,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吕某于1980年12月来到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父遗留在广州的房产的公证书。据吕某称,其母已去世,他们只有兄妹三人,上述房屋应由他们三人继承。但经办公证员深入了解核实,发现吕某为多占房产,刻意隐瞒其父曾收养一女的事实。经公证员指出其错误后,依法为其兄妹四人办理了继承权证明书。
在公证中,一些当事人的家庭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有力证明,且由于事隔多年,客观情况早已发生变化。如果不给他们办理公证,又不能解决实际需要,将会使其正当权益遭受损害。因此,广州公证处建议由当事人先发表声明书,再由公证处依法公证的方法解决难题。
例如广州市民冯某于1932年5月15日在某外国出生,当时他的父母没有替他领出生证。1937年12月由其父亲冯某某与母亲邓某携带冯某回广州市定居。1979年初,冯某因要前往某国与其兄团聚,某国移民局需要其提供本人的出生证。据此,冯某确实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由于冯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仍健在,在当时的条件下,公证处建议冯某的母亲办理声明书,说明冯某在国外出生和当时没有为他领取出生证的情况。然后再由公证处公证《声明书》上邓某的签名属实,某国很快便给予冯某入境签证。又如,某国电器公司职员旅游团成员在广州访问期间遗失护照。该当事人由旅行社和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陪同来到广州市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失护照公证书。因遗失护照时,无他人在场,因此,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发表遗失声明,说明护照遗失经过,且之后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经多方寻找,无法找回,故声明原护照遗失作废。最终当事人凭公证书,向某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取新护照,顺利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