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民法典》中关于养老、继承等规定都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必将对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养老体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案例回放
朱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大学老师,育有两个女儿,即朱某1、朱某2。朱某1系精神残疾,朱某2长期定居国外。张某系朱某和李某的朋友。张某在朱某夫妇在世时,就与朱某夫妇关系密切,照顾朱某夫妇,当时朱某夫妇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协议约定张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细心照顾,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保持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安葬。”而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朱某夫妇的房屋中属于朱某、李某的份额,在朱某、李某百年之后归张某所有。
公证说法
《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其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方式,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
本案中,被扶养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只是因为一个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个长期定居国外,对老人疏于关爱,张某生前一直可以自理,有稳定的退休收入,朱某和李某老年生活需要更有品质、更有遵义的保障。遗赠抚养协议契合双方养老法律保障需求。
遗赠扶养协议特征如下:
(1)遗赠抚养协议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遗赠抚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3)遗赠抚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扶养人负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5)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如果扶养人已尽抚养义务,扶养人对该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 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公章、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 遗赠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四) 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起到公证处;
(五)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遗赠人在其生前仍享有对欲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未征得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生前将财产的所有权让渡;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协议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差别显著,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民法典集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