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保全 助民维权

时间:2023-10-27 11:04:43  来源:燕赵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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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郄某是A公司的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去世,A公司未为郄某缴纳工伤保险,郄某的家属向A公司申请索赔,A公司以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郄某家属聘请的律师张某在取证过程中发现郄某使用的手机微信工作群有郄某排班表及相关考核记录,张律师以其名义就存储在郄某手机里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分析

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此类保全应审查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本案当事人并非手机所有人,且微信聊天记录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公证员收到张某的申请后首先考虑郄某的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受到侵犯。如果保全的行为严重侵害账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公证处应拒绝办理公证。

判断此类问题,应当首先判断是否严重侵害郄某合法权利,本案中郄某手机微信工作群中的内容属于相对公开的内容,我处可以对郄某微信工作群中的客观情况进行保全。其次判断申请人权利的来源,针对该案权利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来自于事先的授权,一是来自于因继承权而享有的权利。张某虽然是郄某案件的律师,对申请保全郄某的聊天记录缺乏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应当由郄某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受理后为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为郄某家属的维权之路增添了一份助力。

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邮件公证的,应当保证其申请登录邮箱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审查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应当提交其与该员工签订的有关公务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或者有该员工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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