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肖像侵权勿轻视,人民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3-11-02 13:49:36  来源:律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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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近日,受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一起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演员肖像被侵权,起诉赔偿5万元

原告诉称:刘某(化名)出生于中国香港,系知名影视女演员,曾在香港选美比赛中夺魁,后来签约TVB成为艺员并开始演艺生涯。刘某参演了多部著名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经调查发现,被告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甚至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的某平台账号上直接使用原告的肖像,吸引社会公众关注以增加浏览量,进而增加商业机会,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等权利,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平台账号上发布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释法明理,调解走出第一步

接到案件后,律政公证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金香尽快熟悉了案情,及时联系被告代理人,核实原告方主张的侵权事实。金香向被告公司出示了原告提交的被告侵权证据,讲解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和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方承认侵犯肖像权的事实,表示会尽快删除侵权的图片;但称原告所诉赔偿数额过高,希望调解员跟原告方协调,不赔或少赔损失。

损失难确定,这样的调解有难度

在赔偿问题上,原告主张5万元,并拿出了一些案例作为参照。但是被告认为,侵权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什么损失,可以象征性赔偿几百元。双方就赔偿的数额分歧巨大,而且损失难以界定,怎么办?调解员金香的做法是先做“功课”,上网搜索了类似的大量判例,了解到赔偿数额一般综合被侵权人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这类案件如果进入诉讼,判赔金额一般由法院酌定,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这样的纠纷调解起来,难度真是不小。

调解员定争止纷,和解撤诉事了

在赔偿金额的调解中,经过调解员金香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原告认可此事并未在实质上给原告造成太大的影响,愿意在赔偿金额上进行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在网络平台撤下相关侵权文章并支付赔偿金,原告撤诉。至此,这起明星肖像权侵权纠纷,案结事了。

律政公证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21年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开展排纠解纷活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不断学习和借鉴新时代网络“枫桥经验”,推动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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