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文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理+法理+情理”成功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了解,受害人李某在文龙镇某村公路边新盖了一栋房屋,侵害人杨某在某公司工地上班,事发当天杨某驾驶一辆水泥搅拌车发生侧翻撞到李某家的房子,李某要求赔偿6.6万元,双方就此赔偿问题引发纠纷。经过村级调委会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到文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
求事实讲“事理”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杨某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等情节,负事故全部责任。通过详细查看得出初步意见:涉事房屋未见有明显撞裂的痕迹,撞到的一根柱子也未见明显的裂痕和弯曲,此次事故对房屋的安全未见明显隐患,为了安全起见,被撞到的柱子可以做下加固处理,被撞坏的排水管需要更换。
以法为据讲“法理”
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209条、第1214条及《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认为张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杨某无证驾驶及使用报废车辆情况负有审核义务,此次事故的发生张某应付主要责任;杨某是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也是因执行职务行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通过劝说,张某表示愿意承担1万元。
感同身受讲“情理”
因受损房屋属于新建房屋,经过调解员多方劝说,双方最终以赔偿2.6万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约定协议为一次性解决全部事故损失和责任,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为此事纠缠,否则违反一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司法不仅是适用法律的专业工作,也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既要适用法律,又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要充分运用事理、法理、情理“三理合一”,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