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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近日,一位老人来到我处,咨询能否解除此前办理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老人今年已经90岁了,从未结过婚,没有子女,年轻的时候他有位好友老王,两人感情一直很好。近几年,因生病的缘故,老王的儿子小王帮了些忙,老人和老王商量,能不能以后由小王来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作为回报,老人去世后,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小王。小王表示愿意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于是,老人和小王一起来我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可是今年,老人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小王却因工作繁忙难以很好的照顾老人,老人的心情因此变得很差。在双方交流想法后,达成一致,均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员在听完老人陈述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下小王已经无法满足老先生的照顾需求,此种情形下,协议继续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双方现协商一致,均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有据,可以解除。
公证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需有情感慰藉。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难以履行,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