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李大伯和孙阿姨再婚二十余年,李大伯的独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孙阿姨没有子女。前不久,李大伯傍晚遛弯不小心腿摔骨折需要住院。李大伯突然想着万一有个意外,孙阿姨在他去世后居无定所,谁来保障。可是早在二人再婚前,李大伯就已经写过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若是现在贸然修改遗嘱将房产留给孙阿姨,他怕会引起儿子不满。久而久之,便成了李大伯的一块心病。
李大伯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员进行咨询。公证员根据李大伯的家庭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李大伯普及了有关“居住权”的法律知识,建议李大伯可以通过修改遗嘱,在遗嘱中为孙阿姨设立一个“居住权”,直至孙阿姨去世。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儿子在他百年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又保障了孙阿姨余生的居所。
李大伯凭借新公证遗嘱
为孙阿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相信孙阿姨在李大伯百年之后
余生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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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的住宅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用好“居住权”的作用,对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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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
1、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用于孙子女上学,担心自己住房养老问题,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
2、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作婚房或出资给子女买房,担心子女随意处置房产,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既可以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也可以限制子女随意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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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涉及设立“居住权”公证所需的材料
(一)通过合同设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财产权利证明;
3、合同;
4、其他。
(二)通过遗嘱设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其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