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办理“六”不可,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3-11-15 14:06:19  来源:运城市河东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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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活动涉及专业法律知识,并不仅仅是“出张证明”这么简单。除“假人”“假证”等情况不能办理公证外,还有哪些不能办理公证的高频情况,你知道吗?

一、不能为没有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认、理解其行为的能力,更不具备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及后果的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不知道”“不负责!”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监护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举例而言,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因中风、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导致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在办理公证时,这类人需要由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

TIPS

# 除未成年人以外,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故当事人应先在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再行办理公证。

二、不能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办理公证

此类情况常见于遗嘱公证中。大多数情况下,来到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流程及材料要求的都是立遗嘱人的子女,子女向公证处称老人家想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有的确实如子女所说,老人家有立遗嘱的意愿,子女只是代为“跑跑腿”;有的却是子女的“一厢情愿”。

# 老人家既不想将财产留给这类子女,又不想在明面上违背子女的意思,只能来到公证处,但与公证员的交谈中却答非所问,假装不懂或者大吐苦水。此时,“将财产遗留给这类子女”的意思表示显然并非老人家的真实意愿,对于这类情况公证员是不能为其办理公证的。

三、不能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办理公证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尤其是当事人自行起草的委托书、合同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委托书、合同的条款中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悖的情况,则不能予以公证。

举两个高频咨询为例:

# 不少当事人受限购政策所困,借自己朋友或亲戚的名字买房,但又怕房屋在别人名下不安全,故咨询公证机构能否对房屋代持协议进行公证?当然是不行的,限购政策是地方性行政调控管理手段,如果不对规避国家政策红线的行为加以限制,无异于纵容当事人投机取巧,削减政策的实施力度,长久必然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能否办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即“净身出户?”这也是不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类似“净身出户”的条款内容有违公平原则。

四、不能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 五不准

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守“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通知》中所述“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是指,将委托抵押、解押、出售、出租、代收房款等重要事项全部写在同一份委托书中。在公证咨询中,当事人也常常将这类全项委托称为全权委托。

# 全项委托公证不能办理

无论称为“全项委托”也好,“全权委托”也好,在签署了这类委托书后受托人即可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抵押、出售、出租等一系列处分行为,风险之大、后果之严重,真的让人不寒而栗。全项委托更经常与第二点中所提房屋代持有千丝万缕关系,故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考虑,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是不能办理的。

五、不能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 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而言之,涉及民间借贷的合同公证不能办理。

六、不能办理认证

许多因出国留学、旅游等原因来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以为“公证”即“认证”,事实上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想法!最简单的,公证与认证的办理机构是截然不同的,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办理,而认证是由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

公证和认证的证明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公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认证是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构的印鉴和公证员的签名章的真实性。故一般而言,应该先办理公证再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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