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师承关系合同书应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即公证是师承关系合同书生效的要件之一。
当事人指导老师梁某某和师承人员辛某某拟建立师承关系,并于2021年05月11日来我处申请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双方就师承教学的地点、基本目标、主要内容、职责等进行了约定,我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核了其提供的合同内容,确定了双方本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及身份适格(特别是指导老师甲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证明双方签字、捺手印的真实性,出具了公证书,为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鄂长江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梁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0。 乙方: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7。 公证事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申请人甲方梁某某与乙方辛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申请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上述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梁某某与乙方辛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