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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工作中各类文件、物品常常需通过邮寄的方式来进行送达,邮寄的内容一般可记载于“邮件详情单”等邮寄手续资料。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邮寄手续资料可能并不足以证明邮寄的内容,特别是在收件方对此持有异议的时候。一方面,邮寄手续资料只能就寄件名称、品类、重量等作简要介绍,并无法直观完整地反映所邮寄的内容;另一方面,邮寄手续资料由寄件方单方填写,其真实性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上述邮寄送达的证明力缺失问题在(2017)最高法民终675号、(2018)苏民再167号等案件等中多次得到体现,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邮件详情单上虽载明邮寄内容有图纸、竣工资料、决算书,但仅能证明工程承包方向工程发包方提交了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并不足以证明承包方提交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是完整的。”
邮寄内容证明力的不足,在法律层面上既可能直接影响到寄件方履行交付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实体法律后果,还可能在邮寄送达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时因程序缺失造成法律效力瑕疵等不利后果。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因此当采取邮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时,对于通知行为本身以及履行期限等通知内容的充分证明,便直接关系到解除效力以及合同存续等重要问题,在此证明上的缺失易使双方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进而引发纠纷。
为预防和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增强邮寄送达的证明力从而维护寄件方的合法权益,寄件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邮寄保全公证的方式进行送达。邮寄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手段对当事人邮寄的行为及送达的内容予以提取、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通常下述邮寄场景中建议寄件方进行保全公证:1、邮寄内容作为履行重要合同义务;2、邮寄送达属于重要程序要求;3、邮寄内容较为重大复杂;4、邮寄对象为贵重物品;5、收寄双方存在多项法律关系需明确邮寄内容;6、其他需要全面直观和完整反映邮寄内容的情况。
办理邮寄保全公证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提供登记证书或设立批准文件、相关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需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拟邮寄送达的材料。
3、用以证明申请人与邮寄送达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