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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男和王某女2012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男方就没探视权,孩子与男方无关。后2022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男方支付这10年来的抚养费,并要求从2022年8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上述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男方称:根据他和女方的约定,如果其不支付抚养费,就没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1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按照该规定其不探视孩子就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女方要求其支付10年来的抚养费不切实际,其不应该支付该笔款项。
女方称:被告与其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孩子才1岁4个月,十多年来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被告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婚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一分抚养费。现在还要打扰孩子生活,现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孩子支付10年来的抚养费;二、被告从2022年8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800元。
公证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上述案例中,李某男和王某女虽然离婚,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李某男和王某女协议离婚时因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未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约定,并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被告主张权利。
另外,如果后期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比如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需要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均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这样既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也能使子女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