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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可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实现债权的公证活动。
赋强公证的意义
在赋强阶段,我们最重要的工作,是接收当事人的书面承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时,对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担保物权属进行法律上的审查。所有的前期工作最主要的目的是应用于执行阶段,确保我们在执行阶段出具执行公证书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强公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规定可通过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给付内容无疑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条件;并明确赋强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其他债权文书。
赋强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赋强公证应具备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债权文书;
4、债权文书设定担保的,提供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设定的担保文书及担保物的权属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