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奇葩证明”的困局与出路

时间:2021-04-07 14:07:51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依法治国和减证便民的深入推进,在新时代下对公证法律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近段时间,“奇葩证明”让公证机构被推上风口浪尖,群众将办事难的矛头直指公证机构。

奇葩证明的奇葩

惠州市民为取出父亲在银行的存款遗产,历时七个月,跑了多个部门依然没有解决,结果惊动了国务院督查组,“踢皮球”的公证处落下被重组的下场。澎湃新闻评论提出疑问——有户口簿显示父子关系,为什么仍不能证明“我爸是我爸”?并直接在标题中写明“治理奇葩证明,从公证处入手”。一时大快人心,博得众堂喝彩。

近几日,另一则关于公证的新闻上了新闻热搜,大活人被公证死亡。王先生入狱多年,出狱后发现老家的房子已经易主。原来是王先生的父母死亡后遗下房子一间,王先生的兄弟为了私心,伪造了证明,说王先生已经死亡,公证机构未尽到核实义务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王先生已经于1985年死亡。新京报这样评论——“拿公证个人死亡来说,公证处本来该以公安、卫生或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采信已有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不是仅凭其哥哥拿出的工厂证明材料和我弟弟已经死亡了的口头说法。”

昨天,另一则新闻上了新华社“取个存款,还有拍墓碑照片?”刘女士的母亲死亡,在银行遗下存款遗产,银行告知需要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才能取出其母亲的存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继承,因刘女士的外公外婆死亡比较早,刘女士无法提供外公外婆的死亡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提出到社区走访核实其外公外婆的情况,或刘女士到档案所在地查询有无档案记载有其外公外婆已经死亡的信息,或提供其外公外婆墓碑照片,通过这些方式来证明其外公外婆已经死亡。新华社这张报到——“刘女士一再表明自己时间紧张,无法马上提供,外公外婆的坟前没有立碑,希望能够简化办法,但公证处表示只能按规定行事”、“逝者存款支取等问题,涉及继承人权利、财产安全和机构责任,情况多样,涉及面广,相关机构严格要求无可厚非,但遵守规章并不等于手续繁复,更不等于可以把所有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文章下一众评论问责公证机构。

奇葩证明是怎么奇葩了?

确实,奇葩证明令人深恶,但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站在公证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其实,有些奇葩证明并不尽然奇葩,制度设置的背后有其意义。

▍证明我爸是我爸

奇葩证明之一是,证明我爸是我爸。如上述的新闻报道,公证机构要求李先生证明他爸是他爸,但在公证从业者来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职业行为了。

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的公证场景可能存在两种:

第一种就是应群众出国留学、旅游、定居等生活需求向公证机构提出“亲属关系”公证的申请。

亲属关系公证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何种关系的公证。

一般移民定居、出国留学、未成年人出国旅游等,因国与国之间的官方文件一般不直接互认,应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要求,需要群众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出生公证、成绩公证、结婚公证及到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等。这时候,公证机构需要你提供材料证明你爸是你爸。是外国要求你证明你爸是你爸,不是公证处要求你证明你爸是你爸;公证机构只是依据你的申请,凭你提供的户口簿等证明文件,出具公证书。若你与你爸同一个户口,仅凭户口簿即可证明你爸是你爸,哪里有什么奇葩的?你认为奇葩,可以向外国反映一下,问能不能不用证明你爸是你爸让你入境?

第二种情况就是继承权公证了。

继承公证是证明继承人继承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的公证。

这办理继承公证时,首要清楚的是继承人有哪些。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就上述的李先生取父亲银行存款的新闻来说,澎湃新闻提出疑问:为什么李先生凭户口簿不能证明他爸是他爸?其实,公证处办理办理继承公证,不单单要证明你爸是你爸,还要证明你爸的老婆、父母是谁,生死情况如何,除了你外,是否另有其他子女。李先生虽然出具了户口簿,显示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可以证明其是死者的继承人,但仅仅只能证明其是死者的继承人之一。就李先生的父亲是否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仅凭户口簿不能反映。我们在办理公证时,常有已婚子女户口迁出的情况,其与死者不在同一户口簿是非常普遍的。若仅仅与户口簿登记认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极度不负责不严谨的行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毫无保障。

为确保遗产流转的安全,保障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要求证明你爸是你爸,还要求证明你爸是否有其他子女,父母、配偶情况如何。若你的户口迁出了,你的兄弟姐妹仅凭户口簿就取出你父亲存在银行的遗产进行侵吞,你会作如何想法?此时是否会想公证处为什么不严格审查?

有网友说,不就是取出银行的几百块吗,为什么要这么复杂?公证机构就是不负责不担当,刁难群众。

而公证机构认为,即使是取出存在银行中的一块钱遗产,群众应银行的要求,需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也要按足程序办理。不能因为遗产价值的高低而放低对公证审查的要求,也要审查清楚死亡的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不能遗留一个继承人。

在实际中,出现过群众因家庭不和,伪造了家庭情况证明,隐瞒继承人,向公证处称需要取出其父亲存在银行的几十存款遗产,公证员认为价值不大,审核不严,出具了公证书,而群众随后又持该公证书到另一家公证处申请继承其父亲遗留的巨额房产的遗产。因为公证书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没相反的证据不能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另一间公证处直接采信群众在前一间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使得巨额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其他继承人蒙受巨大的损失。

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处不是要求证明你爸是你爸,而是想清楚你爸的继承人有哪些。即使是继承一块钱,就可以放松审查吗?

▍被公证死亡?

在王先生被公证死亡的新闻报道中,公证机构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出了重大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新京报在文章中将问题的原因认为是——“拿公证个人死亡来说,公证处本来该以公安、卫生或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采信已有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不是仅凭其哥哥拿出的工厂证明材料和我弟弟已经死亡了的口头说法。”

刘女士母亲的存款继承新闻报道中,网友认为提供外公外婆的墓碑的照片行为是奇葩。

就死亡这件事情来说,新京报要求公证处要以官方的死亡证明为准,诚然,以官方死亡证明为准是最省事最安全的办法了,公证机构都希望所有的公证申请人都能提供官方的文件。但不知该新闻报道作者是否清楚国家什么时候明确要火化的呢?其家乡是否会存在土葬偷葬的情况呢?或者解放前后以及行政相对不是很规范的时代,没有官方死亡记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广大网友是否对国家有基本的认知呢?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俗人情存在较大的差别,城乡存在较大的差距。若简单一刀切要以官方死亡材料为准,难以适应国情。若按照新京报的观点,一昧要求群众提供官方的死亡证明,是否又有广大的网友责问公证处不作为,刁难群众呢?到时,请问贵报会有刊文说公证处不从实际出发,不作为不担当呢?

很多地方的风俗和行政管理不同,城市相对好一点,但中国城市化也就三四十年来较为剧烈,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但在以前有多少家庭的老人死亡了会有正规的死亡申报手续?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还算好,但农村呢,改革开放前死亡的人有多少人死亡了会有官方记载。即使有官方记载,过了几十年了,死亡证明文件是否还能从陈年旧物中找到呢?纵使是城市近几年死亡的,我还了解,有些地方风俗对死者的东西比较忌讳,会将死亡证火化证等一并扔掉,视为不吉利的东西,一般并不留存。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的发文《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因为考虑到国情复杂,各地差异大,因此,公证处在审核死亡材料时,可以从简证便民的方式出发,从多个方面核实死亡情况。可以到社区走访,查找历史档案记载。而考虑到在城市中,档案材料较为难寻找,且不一定会有记载;当下社区关系较为松散,住在对门也不一定清楚对门的家庭情况,通过走访了解和查找档案记载都不能核实死亡情况,请问新华社东老师,是否另有更好的办法让一般社会公众确信死亡的方法?

若你作为公证人员,在没有官方死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在没有建成“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的背景下,在社区不能出具证明的背景下,在没有档案记载的背景下,你是如何确信一个陌生人仅仅口头上对你说其外公外婆已经死亡的事实?

在奇葩证明面前,公证机构面临的困局

▍没有调查权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根据第二十七条,提交证明材料的责任在公证当事人身上;根据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只有核实的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公证机构并无主动调查的权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一份证明材料过来,公证机构只能核实这份证明是否是真实的;如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明材料,公证机构难以主动调查。

▍风险高、左右为难

重复证明或所谓奇葩证明的动机,一般是为力达到公证员的对公证内容的内心确信,规避公证风险。这个话题不便展开,但公证风险较为严重处罚后果是:

第一:吊销公证员执业执业证书。也就意味着不能再从事法律一行,包括法官、律师等。

第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为符合新时代的新要求,如何最大可能避免“奇葩证明”?

▍充分履行公证核实义务

上述两个新闻案例,公证处被处罚,原因在于未充分有效履行核实义务,导致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能因为金额低而降低审查的要求。减少重复证明。

▍主动调查

虽然公证处没有调查的权力,仅仅有对公证申请人提交的公证材料进行核实的权力,但公证处可经公证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主动进行调查。但主动调查牵涉到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费用问题,并不是所有公证处及公证申请人能否接受的。

▍推进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

引用新华社的观点——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全面推进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实现多部门数据联动和身份互认,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整合法规,优化和扩充公共服务,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打通“最后一公里”,是完全有条件也应该能做到的。

▍小额财产,推行承诺制

现在银保监会的文件规定,小额存款取出,不用公证,但小额的范围一般是一万元,部分可以放宽到伍万元。那其他部门是否可以参考,采用承诺制,对价值不高的财产,社会普遍能接受不会引起重大的社会争议,还能减证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