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转继承:一场考验亲情的遗产之争

时间:2023-12-28 16:38:12  来源:法治禅城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很多市民前来咨询继承问题时,都会有一个疑问:我父母的遗产为何与叔伯姑姨有关?他们为何有权继承我父母的遗产?

这其实涉及继承中的“转继承”。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详细讲诉:卢先生的父亲于2022年去世,祖父母均于2023年去世,现卢先生向公证处申办其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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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卢先生父亲的财产何时发生继承?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其他继承人死亡、离异等情况),将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情况判断继承人的范围。上述案例中,卢先生父亲的遗产于2022年其死亡之时即发生继承,即使实际分割的时间延后,也不影响此时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利。

Q
卢先生父亲的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因卢先生的父亲死亡之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健在,故卢先生父亲的父母、配偶、子女对其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利。

Q
卢先生父亲的兄弟为何有权继承其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卢先生的祖父母后于卢先生的父亲死亡,且在世时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继承。因此卢先生的祖父母应继承卢先生父亲的遗产份额,作为其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故卢先生父亲的兄弟姐妹作为卢先生祖父母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利。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一旦发生转继承,涉及到的亲属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对于关系融洽的大家庭而言,即使内部没有争议,在收集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方面仍会遇到不少困难;而对于鲜有往来或关系不好的大家庭而言,可能还会引起纠纷乃至诉讼。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关键在于未雨绸缪,在有生之年对自己的财产及权利妥善安排,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到位。避免转继承发生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财产所有人生前订立遗嘱,直接指定受益人,保证遗产传承一步到位,而且还可以在遗嘱上指定遗产归受益人个人所有,避免因受益人婚姻状况变化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二是继承开始后,及时分割财产,明晰遗产归属,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及时表达自己的意愿,尽量不要拖延到继承人死亡后再分割,避免产生转继承法律关系。
即使真的遇到复杂的涉转继承的继承情况也不用担心。禅城公证处对于遗嘱、继承等疑难案件适用“首问负责制”服务模式。因此,无论是有办遗嘱公证还是继承公证需求的市民,欢迎通过禅城公证处咨询电话或窗口进行咨询,公证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