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代位继承公证

时间:2024-01-04 15:13:19  来源:山西省翼城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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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的状态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死后财产能够为至亲至爱所继承。但现实中,受多重因素影响,财产无主的状况有时无法避免。依照法律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最终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法律的规定未必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继承编通过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从源头上减少了无主财产出现的可能性。

01案例

近日,翟先生和王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房产继承事宜。翟老太是孤寡老人,共兄弟姐妹3人,翟老太在其兄弟姐妹中是年龄最小的一个。由于翟老太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翟老太去世,而且翟老太终生未婚也无子女,翟先生和王女士咨询能不能继承翟老太的房产,会不会因为无人继承房产被“充公”。

02公证有办法

公证员梳理法律关系时发现,翟先生是房屋产权人翟老太的侄儿,王女士是翟老太的外甥女。那么,翟老太的遗产应该怎样分?哪些人可以分?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针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作出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翟老太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翟老太去世,则翟老太去世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第二顺序继承人翟老太的兄弟姐妹也早于她去世,翟老太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翟老太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翟老太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翟老太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外甥女代位继承翟老太遗产。

公证员核实翟老太生前未立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继承人后,当日便为翟先生和王女士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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