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郭某自书遗嘱继承公证案

时间:2024-01-08 11:13:39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12月,张某持郭某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张某陈述,郭某于2021年7月30日因病死亡,郭某的父母均健在,郭某离异后未再婚,张某系其唯一的子女;郭某生前单独所有一套房屋,为避免财产纠纷,郭某于2021年6月18日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张某在郭某死亡后继承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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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公证员在掌握上述情况后,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是上述遗嘱是否为郭某生前所留的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仍需进行相关的检认工作。为此,承办公证员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1.核实书证:通过核验继承人张某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确认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其父亲、母亲、张某;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查档确认该房屋系郭某单独所有;通过核验郭某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确认郭某的兄弟姐妹为郭姐、郭妹,无其他兄弟姐妹。


2.大数据核查:通过本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核验,确认郭某离异后未再婚;通过中国公证行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被继承人郭某生前办理过公证遗嘱或公证保管遗嘱。


3.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走访郭某生前所在单位,了解郭某的家庭成员及继承人情况同书证记载情况的一致,了解到郭某的父母有房住、有退休金、有人照顾。


4.询问当事人:通过询问张某,核实郭某的继承人情况,是否有共有财产、遗嘱“必留份”、郭某生前留有几份遗嘱、是否有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通过询问郭某的父母、郭姐、郭妹,均确认郭某立遗嘱时已处于癌症晚期,该自书遗嘱系郭某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对该自书遗嘱无异议。


在查明相关事实并确认相关情况后,承办公证员为张某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于2021年12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编者注:具体证明材料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某于2021年7月30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经向被继承人郭某的继承人张某、郭某的父亲、郭某的母亲、郭姐、郭妹核实、确认,被继承人郭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郭某生前于2021年6月18日立有一份自书遗嘱,郭某的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经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被继承人郭某生前办理过公证遗嘱,也未查询到其他公证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三、申请人张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生前遗留的财产为:位于XX市XX街XX号XX幢XX层XX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X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遗嘱真实、有效。根据被继承人郭某的遗嘱,被继承人郭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中属于郭某的份额由其儿子张某继承。

附:《遗嘱》复印件(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