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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一直以来,我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将中医药学这一文化瑰宝传承好发扬好。
近日,中医指导老师张某和师承人员王某前来睢宁县司法局公证处,提出因为王某欲投身中医事业,希望和张老师之间建立中医师承关系,张老师也同意收王某为徒,因此两人一同申请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审核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特别是张老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确定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并就师承教学的地点、基本目标、主要内容、职责等方面信息进行约定,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中医师承合同内容,证明双方在中医师承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为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醒
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指导老师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
2、师承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机构设置应有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师承导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导师身份、老师临床时间、同意导师带教学徒并负责三年教学管理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