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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从事餐饮行业多年, 于2023年2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商标。据称,他近期发现某餐饮店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雷同,对其店铺形象和发展规划造成了损害,为收集证据,特向毕节市恒信公证处申请对其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本处受理了葛某代理人陈某某的公证申请后,在约定时间随同陈某某到涉嫌侵权的店铺进行取证,公证人员对取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工作记录。取证过程结束,公证人员一行便回到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较大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帮助商标所有权人合法取得涉嫌侵权证据,为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未来的发展中,本处将进一步加大公证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