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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南京经营了几年的小生意,凭借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意做得很不错,还在南京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他向朋友张某借了12万元用来经营周转,但投资后还没有来得及盈利,李某就因为太过操劳久病成疾,最后住院一段时间之后去世,留下上述房产和5万元存款。李某过世后张某向其两个儿子李某1和李某2索要自己借出去的12万元钱,但是李某1表示这些钱并不是自己借的,李某也没有将这笔钱花在其身上,拒绝替父亲偿还这笔债务。李某2也表示不会给父亲偿还这笔债务,因为父亲留的房子和钱自己都放弃给李某1一人继承了,还出具了在老家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上述李某的两个儿子是否需要偿还李某的12万元债务呢?
我国法律并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子女并不因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就具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这不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但,父亲的债务是否需要儿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若父亲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且儿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儿子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其次,如果父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儿子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债务;最后,如果父亲死亡,儿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完毕死者遗产之后,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超出遗产部分,儿子没有偿还的义务。儿子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儿子自愿为父亲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就上述案例来说,李某2已经主动提交了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则其不具有偿还张某12万元的法律义务。而李某1继承李某的房产和5万元存款的价值肯定是大于张某的12万元债务的,因此李某1应当承担张某全部12万元债务的还款义务。
公证员说
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子女一定选择权。如果父母留有遗产,且子女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子女就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当然也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子女选择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清偿父母所欠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