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定制公证满足各方需求丨公证案例一览

时间:2024-01-15 10:43:27  来源:北京公证、现代快报、四川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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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定制公证满足各方需求

案例概述

2022年4月,罗女士和母亲到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罗女士称自己是独生女,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在去世后留给自己。现在父亲去世,罗女士的母亲对遗嘱没有争议。

但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罗女士的父亲人事档案摘抄表中曾记载还有一子;二是罗女士的母亲欲言又止,不知是否有其他隐情。

公证要点

01 当事人父亲人事档案中的“儿子”是谁?

罗女士表示,档案中记载的“父亲的儿子”一直居住在四川成都,是她家亲戚,但对于为何父亲在档案中将他写为儿子并不清楚。对此,公证员与成都龙泉公证处联系,详细询问后了解到,罗女士的父母婚后多年未育,曾想抱养亲戚家的孩子,但因孩子户口无法迁移到北京,所以一直未和罗女士父母共同生活,后来罗女士出生,抱养孩子的事便没再提了。

此外,公证员通过成都龙泉公证处详细询问该亲属后了解到,此人从未和罗女士的父母一起生活过,也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只是由于有亲戚关系所以偶有联系。该人表示自己与罗女士的父母从未形成收养关系,也没有罗女士父亲所立的其他遗嘱。

公证员告诉罗女士母女:由于当时既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更改户籍登记,此人一直随亲生父母生活,哪怕在罗女士的父亲档案中有关于这个“儿子”的记载,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并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没有影响,罗女士和母亲可以放心。

02 当事人母亲“欲言又止”,背后有何隐情?

经公证员耐心询问,罗女士的母亲敞开心扉:罗女士是罗父和前妻所生,她是罗女士的继母。罗女士儿时,其生母去世,罗父和她再婚,两人未生育子女,她待罗女士如亲生,罗女士也把她当成亲生母亲,现在罗女士夫妇对她十分孝顺,生活起居细心照顾。她与罗父早就立下遗嘱,分别将房产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在去世后留给罗女士。

罗女士的母亲表示,本以为已经为罗女士安排好了一切,可现在才知道,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还需要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确认对遗嘱无争议才行。她这些天因想到自己和前夫的儿子而茶饭不思,她的儿子在离婚后随前夫生活,几十年来没有往来,她担心自己去世后,遗嘱继承公证会更加难办。她已年近九旬又身患癌症,想现在就将房产给女儿罗女士。罗女士表示,从未想过让母亲生前就把房产份额给自己,希望老人住得安心。

公证员针对当事人的需求、想法和实际情况,提出了办理“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公证的建议,经双方同意后,公证员起草相关文书、正式为罗女士办理完成公证手续,罗女士和母亲都非常高兴。

典型意义

许多当事人以为,生前订立遗嘱,子女就可凭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纷争。但实际上,依据继承公证相关规定,遗嘱继承公证需要核实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是否存在争议;这对于再婚家庭,特别是在与前任配偶生育的子女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实现;而当事人如果想通过诉讼解决,也可能因无法提供相关方基本信息而无法立案,造成无法办理遗嘱继承的困局。

本案中,公证员按照老人和子女的意愿,制定“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公证方案,满足了老人心愿,避免了未来的纷争,同时从法律上保障老人的居住权,让老人和子女都安心。

公证员心声

继承公证并非“拿材料换证”的流水作业,而需要公证员针对具体案件,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需要出发,统筹规划,设计出适合的公证方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实现当事人的愿望。

感谢成都市龙泉公证处李雨公证员在本案中的大力协助,希望公证行业在未来继续加强沟通、互帮互助,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图文来源:北京公证)

案例二:苏州一清代老宅要继承公证,继承人最大九旬最小古稀

“公证+古建筑老宅”!

在古城保护和发展的过程中,将古建筑老宅列为控保建筑并进行保护修缮,是重要的一环。位于苏州姑苏区刘家浜的某房屋始建于清代,主要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建筑。

根据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发布的《苏州市姑苏区控保建筑、古街巷、名人故居标志牌文字内容公示》,该房屋为控保建筑之一。

近日,苏州市民潘女士(化姓)来到苏州市苏城公证处,称上述房屋系其祖宅,为了更好传承和保护老宅,家人协商要办理老宅继承手续。但由于历史原因该处房产未办理过产权证书,房屋继承面临难题,故前来寻求帮助。

由于上述房产年代久远,公证处公证员通过查证房产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几经辗转,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明确该房地产确系潘女士父亲所有。

老宅产权明确之后,召集全部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成了一件难事。由于潘女士家兄弟姐妹众多,且因求学、就业等原因分布各地,其中最大的已有90岁,最小的也已年逾古稀。鉴于部分继承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不在苏州。因此,公证员建议潘女士可让外地的继承人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公证员为潘女士家办理了房地产的继承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最终潘女士凭借公证书顺利换取了不动产权证书,为后续该房地产作为控保建筑的维护、修缮提供了有利条件。

古城是一座文化悠久的宝库,控保建筑更是宝库中璀璨的明珠。苏城公证处将继续在古城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等方面探索、实践,为苏州古城保护注入公证动能,共同助推古城“换新颜”。(图文来源:现代快报)

案例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打开彼此心结

小王和小丽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就一起来到成都创业,今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在双方父母的共同帮助下,按揭购买了一套成都市的房产。

可是买房子的时候小丽没有购房资格,房产就只能登记为小王单独所有,但是按揭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

小丽的父母得知这个情况后,担心如果以后小俩口婚姻出现问题,谁又能保证小丽的合法权益呢?

为了这件事,大家心里一直有个心结,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二人便一同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建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小王和小丽在协议中将购房的真实情况说清楚,并约定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夫妻感情。

然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小王和小丽告知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关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确认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后,公证员为双方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员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合意,对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助于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使夫妻关系更加稳定。

公证机构、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公平、公正的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避免日后纠纷。

同时,公证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确保协议的内容更加规范、严谨、完善,使得协议真实有效,而且,经公证的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图文来源:四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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