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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公证处吗?我需要你们的帮助,能不能来帮我处理一下?”近日,沁阳市公证处接到一男子的急切求助电话,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尽快到其所在煤场进行证据保全。
经询问了解,该男子姓张,经营一家煤场,2023年8月份与李某签订合同,由李某为其煤场搭建钢结构厂棚,没想前些天的一场大雪将刚搭建成使用不久的钢结构厂棚压塌,雪融化后导致厂棚内的煤粉不同程度受损。张某与承建方李某交涉无果,为防止证据灭失,当事人申请对钢结构厂棚坍塌现状以及厂棚内物品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了解情况后,沁阳市公证处立即指派两名公证人员赶赴现场。公证人员到达现场后,忙碌而有序地进行现场取证,采取记录、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现场现状的证据。
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有效防止被侵权证据的灭失,为张某后期诉讼纠纷提供了可靠依据和有力保障。
“谢谢你们,我没想到你们办事会如此迅速,有了这份公证书,我心里就踏实多了。”当事人说。
公证小贴示
当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者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以下证据:
1、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
2、保留好现状。
3、及时申请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4、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在证据灭失之前,依法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由公证处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
公证员普法
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相比其他机构,证据保全公证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固定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主动改过。
证据保全公证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等)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理法人或其它组织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