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年人把房屋留给子孙,应该在“两全其美”的办法下操作 →

时间:2024-01-31 09:01:21  来源:广州公证处信息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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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每个老年人内心安全感、幸福感的来源,但是上海的金老伯,却因为房屋的居住养老问题,对自己之前的决定感到无比后悔和自责

几年前,86岁的金老伯瞒着自己的老伴将房子过户给了孙子,理由是:“反正这房子也是要留给儿子和孙子的,他们肯定不会对不起我的。” 而且转让合同上写的金额为105万元,但“实际上儿子和孙子一分钱也没有出。”

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金老伯对自己的这个决定无比后悔和自责。

去年开始,金老伯的儿子突然表示,要把房子卖掉去买别墅。房子已经被过户给孙子,没过两天金老伯和老伴发现自家的门锁被换了。两位老人无家可归,最近只能暂住于招待所。

公证员提醒:

老年人应当选择适当方式传承财产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里,老年人的财产总归要留给自己的儿女或孙辈,这是一种亲情的延续,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作为老年人必须在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与亲情之间选择平衡的做法,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持对财产的最大掌控权。

遗嘱公证

首先,在法治社会,老年人有必要立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财富观念不断提升,人们不再讳谈生死,反而会积极地安排自己身后所遗留财产的分配问题,无论是多子女的家庭还是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是父母健在、兄弟姐妹又很多的家庭。为了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提前立下一份遗嘱。

其次,公证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确保遗嘱生效、遗产按照被继承人意愿分配最可靠,有效避免遗嘱受益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维护财产传承的安全性与家庭和睦的法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因认可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相信公证人员的专业性而选择遗嘱公证以期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经公证的遗嘱是认定事实的依据,采信率最高,超过其他形式的遗嘱。

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未去世的,遗嘱继承人不能开始继承行为。也就是说,作为房屋产权人的老年人立了遗嘱之后,健在时,只要不发生导致产权转让的行为,例如买卖、赠与等,房屋的产权依然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能够保障老年人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单地说,房屋的事还能自己说了算。而且,遗嘱可立可改,立了遗嘱之后,一旦发现情况有变,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老年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原来的遗嘱,重新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

居住权公证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或者是老年人出于为了孙辈入读较好的学校将自己的学位房赠与给子女的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父母可以和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协议,说明该房屋是父母出资所购并赠与自己的子女,父母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归老。

这样一来,房产既可以给自己子女个人,省去以后家庭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纠纷,又保障了父母的居住需要、养老需求,防止老人用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了房或者将自己的房产赠给子女和孙辈后,导致自己无家可归的局面出现。

公证处可以帮助当事人订立合法、专业、个性化的居住权协议,既能保障内容和流程规范,还能够给予各方当事人最大程度的保护,以及保障合同证据效力,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对于再婚的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设立居住权,为老伴保留一个可以安度晚年的“家”,依法实现老年人房产留给子女,再婚老伴拥有永久居住权的愿望。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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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本处综合新民晚报、上海新闻广播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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