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诉讼离婚时,已公证的房产赠与能撤销吗?

时间:2021-04-12 10:24:25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社会的进步,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越来越平等,对于家庭财产,不少夫妻会选择签订财产协议来进行分配,以免日后出现纠纷。那么诉讼离婚时,已公证的房产赠与能撤销吗?

张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其主张双方已就涉案房屋作过公证,公证是不可撤销的,故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那么已公证的房产赠与能撤销吗?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被告仅对未生效的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涉案房屋购买于当事人双方结婚前,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在登记结婚后,与被告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共同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在未来还贷完结后,将房产证变更为共同所有。以上约定中,涉及的婚前财产部分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即基于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事实,原告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一半;涉及的房屋未还贷款亦是基于婚姻,双方愿意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并在还贷完结后对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双方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上虽有上述约定,但并未在公证前将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未完成转移,因此,原、被告只是对未生效的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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