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近几年来,婚恋关系中引发的财产纠纷持续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同时也影响了相关人群的婚恋观念,他们愈来愈注重保障自己在婚恋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不少人则选择协议公证。以下,就讲述两个协议公证的案例以及相关的风险提示点。
婚前财产公证
小明和小美是高中同学,在校园相识相知相恋,他们的爱情从"校服到婚纱",让人羡慕不已。如今他们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小明也很感激小美不离不弃的陪伴。为了对小美给予更大程度的保障,小明打算把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子写上小美的名字,但是因为该房子还处于按揭贷款阶段,不能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鉴于小明和小美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可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解决问题。小明欣然接受还表示愿意把该房子的99%产权份额约定给小美,自己只占1%份额。小美也被小明的诚意和决心打动,没过多久他们便正式登记结婚。
注意: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经过公证后,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财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建议在房子贷款还清以后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夫妻财产公证
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提倡婚后AA制,小天和小丽也不例外。小天和小丽在各自事业领域混得风生水起,虽然结婚已颇有些年头,但都各握经济大权。最近,小天为了公司经营需要借了一笔款项专用于打理公司。小丽想着这是小天自己的债务,且该笔款项根本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财产纠纷,便提议去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到公证处以后表明来意约定双方各自的收入及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且该协议生效后以双方各自名义所产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注意: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不能以夫妻约定逃避夫妻共同的债务,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如果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约定财产全部归属其中一方,而债务全部归属另一方,则有借助财产协议逃避债务的嫌疑,有可能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
而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对内、对外两种法律效力:对内而言,该约定自生效之日起就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外而言,除第三人明确知道外,该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 语
“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感情的长久,不仅需要口头承诺,有时候更是需要切实可靠的书面保证。公证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促进婚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