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功能定位及其法治保障

时间:2024-02-28 14:56:25  来源: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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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基层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基层法治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为基层法治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公证服务作为基层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要立足于乡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农民权益。本文围绕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从实践层面来分析公证法律制度在其中可以发挥的功能及其限度,从而促使公证正确定位、有效面对,真正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一、公证服务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功能定位

乡村振兴需要法治的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服务群众、保证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公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从促进土地流转、促进乡村治理、促进农民依法维权、助力乡村企业发展等路径来服务乡村振兴,努力成为农村资源配置的见证者、农村自治秩序的维护者、农村和农民权益的保护者、乡村企业发展的带动者。

(一)以公证服务促进土地流转,做农村资源配置的见证者

农村资源主要就是土地,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同步进行,在土地问题上有高度关联性。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要得到充分保障,在村发展人口的土地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这都是可以通过公证来实现的。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安家定居,他们与农耕地、宅基地在物理上日渐分离,在生产生活层面丧失了对土地的依赖性,但他们在土地上依然存在利益。因此,一方面,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在村发展人口的土地权益,包括对土地的实际利用,在村居住、耕种或从事其他产业。这样,农村土地的权益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这些土地权益可以通过有序实施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既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变现,又不至于妨碍在村发展农民对土地的利用。二是农村建设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既包括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也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三是农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包括农业规模经营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以及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土地权益;既需要尊重农民土地权利,也需要保持土地利益弹性,保障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针对以上农村土地资源的各方需求,公证都可以全过程参与,成为农村资源配置的见证者,推动资源依法合理有效地配置。特别是针对土地流转这一当前农村主要矛盾,公证服务更应有积极作为。现我国农用地实行“三权分置”,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分置并行。土地承包权基于村民身份取得或继承取得,经营权可以流转。其中,一些农民家庭选择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从而获取地租收入。在这种格局下,农村土地经营格局较为复杂,既有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也有集体成员流转其他成员土地的经营,还有外来的农业经营公司下乡经营农民的承包地。针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以及围绕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等,以巩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公证要积极主动介入土地流转全过程,保障集体、农民、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化解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的流转有严格的程序,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土地流转程序把关,有效避免因程序违法所导致的农村土地流转无效的情况发生;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规范和完善流转合同,固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真实意思表示,企业履约能力、土地使用途径等,来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督促流转各方依法履约;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是弱势群体,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告知权利义务,特别是公证法律手段,如土地现状的保全、流转费的提存,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总之,公证机构要在农村土地界定、确权、登记领域积极探索公证服务的新方式,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序开展。

(二)以公证服务促进乡村治理,做农村自治秩序的维护者

乡村振兴涉及诸多环节,包括顶层设计、地方规划、多方合作、督查评估等,但无论多少环节,乡村振兴事务最终一定要落实在乡村。乡村振兴的具体事务,包括村庄规划、农田整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村庄集体经济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乡村社会文明建设、弱势群体帮扶等。乡村治理事务的达成,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层。乡村振兴事务需要在村庄落地,其中多数需要经过村级民主治理,村级民主治理就是在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庄中的公益事业兴办和重要公共事务,都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过,实际的村务民主治理并非民主程序就能简单解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属于自治范畴,缺乏强制执行力,这使得村务民主治理变得十分复杂。由于不同事务在自治过程中面临的症结有所不同,因此治理的效果和表现也会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动员和民主决策的有效实现。民主动员的难点在于,村庄如何通过民主手段动员所有受益村民达成全体一致的合作,有效抑制个别人的不合作倾向。民主决策的难点在于,当公共事务落地牵涉特定的人和利益时,如何有效协调,使这些人和利益不成为民主决策的障碍。村级民主治理的法治保障需要面对这些具体症结。

公证针对以上症结,可以发挥其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等独有职能,以及其他的综合法律服务为村级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协助村委会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委会换届选举、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公证服务。积极拓展、深度参与涉及村的基层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综合运用合同证明、权利确认、现场监督、保全证据、提存等方式,防范征收征用、拆迁改造、环境整治、行政强制执行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争议风险。主动融入基层治理、社会治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对接乡镇街道、村和各类市场主体,试点推行公证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依托重庆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平台或者其他基层社会综治平台,针对行政执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供线上、线下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服务指引、专业法律意见,积极引导居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三)以公证服务促进依法维权,做农村和农民权益的保护者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乃至于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产生各种纠纷,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权益受到保护,这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乡村振兴中必然涉及诸多农村和农民权益的保护,一是乡村振兴战略涉及的农村和农民的权益,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来实现;二是乡村振兴权益没有实现或遭到侵害时,有多元畅通的权益救济渠道,这需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无论是正面的作为还是未实现时的救济,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农村和农民的权益。

有效供给多元权益救济渠道,促使权益得到保护,公证服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法定证明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中立地位优势,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突出农民在婚姻、收养、遗嘱、继承、抚养、赡养、监护、财产分割、务工、土地流转、拆迁安置等重点领域,着眼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全域通办等便利措施,提供高效、优质公证服务。密切联动调解组织,协同排查矛盾纠纷,重点参与拆迁安置、劳动关系、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关系、家庭邻里关系、农村土地征用、基层涉农合同等争议和纠纷,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对以给付义务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引导办理赋强公证,促进和保障协议有效履行。

(四)以公证服务助力乡村企业发展,做乡村企业发展的带动者。

乡村的振兴离不开乡村企业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对各类绿色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现代农业产业形态也随之优化升级,农产品深加工、都市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物流运输和绿色种养等业态逐渐涌现,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乡村企业相较于城镇企业更加缺乏法治化保障,也缺乏法律意识,大多都没有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团队服务于企业,企业的公证意识就更弱。而公证机构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可以通过为乡村企业提供涉农企业的合同公证,农业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公证,农业项目、乡村企业的贷款公证,知名农业品牌保护公证等等涉农公证服务,为乡村企业运作提前做好风险预防措施,助力企业走向规范化、法治化道路。公证机构相较于律师,更侧重于运用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为乡村企业提供证据保全、金融赋强、现场监督、经济协议等公证服务,这些制度优势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公证应当和律师,法律服务所等一同为乡村企业编织起法律保障网,加速乡村企业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二、公证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体系

乡村振兴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公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空间保障、时间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加大全过程参与到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一)打造空间保障体系,实现公证服务对更广大乡村的地理覆盖

中国广大的乡村始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疑难和薄弱之处。这不仅是因为城乡二元蕴含的传统与现代观念、地理空间的中央与边陲,以及法律文化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构成多维度的内在紧张;与此相关的,还在于改革开放40年,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内涵与重点,随着国家战略、社会结构和制度生态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中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员分布不均。就重庆市的状况虽然每个区县设立了一个公证处,公证机构从业人员在主城区较多,但偏远区县公证从业人员较少,从实际上来看是不能满足农村的现实需要。但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重庆市在全市792个乡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在7977个村建立了公共法律联系点,为公证进农村提供了基础。公证机构要与司法所、“法律明白人”“村居法律顾问”、村委会干部、网格员、调解员、乡贤等加强工作协同,融合社会治理、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和平台,了解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居民等法律服务需求。依靠各乡镇的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和联系点设立公证便民联络点,在各村公示公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建立公证联系微信群,把公证办到村民家门口,打通公证服务“最后一公里”,为群众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证服务,真正实现公证服务的全覆盖,达到空间保障。

(二)打造时间保障体系,推动公证服务提前介入乡村法律纠纷

当法律制度供给大致覆盖多元、多等次的基层需求,将零散的制度设计整合为一个内部协调、分工有序的体系,便成为可能和必要。更重要的是,搭建体系、前期提前介入能够极大地化解多元主体法律需求之间的潜在冲突,从时间上得到充分保障。以群众信访为例,一方面,要保障农民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权利和开展社会监督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有效区分谋利型信访、缠访、闹访,恰当运用司法、公证调解等多种资源,力求做到分类治理。考虑到部分群众信访的对象正是基层政府,那么,作为多元主体的农民、村庄和乡镇,对法律制度供给的关切,便可能对公证的介入有高度需要。因此可以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提前介入,与村委会、乡村法律明白人等建立“结对子”机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围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法律需求,融入各级各类法治宣传、服务管理平台,利用村(社区)广播站、微信号、微信群等渠道,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大院”,采取法治讲座、知识竞赛、发放法律宣传品等方式,普及《民法典》、劳动、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特殊群体保障等法律知识,增强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让法治的种子在乡村生根发芽,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打造机制保障体系,深化公证服务的普惠性与适农性建设

基于如何让公证能长期持续为农村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广泛试点,建立起服务乡村的公证机制,比如,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和社会稳定的情势下,地方政府从单一的GDP竞争逐渐转向“经济增长”与“社会创新”两条战线同时发力,因此建立公证服务乡村建设的运作机制是必要的。针对农村的特点和特色,公证服务乡村的机制可以从公证的职能职责出发,从服务的项目、服务的目标、服务的成果、服务的效率、人员的保障、经费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思考,毕竟农村的整体收入水平较低,可以思考由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涉及个人财产权利、经济交往等财产类事项由公证处提供普惠服务的思路来建立机制。要结合乡村的实际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从制度上保障公证服务的普惠性与适农性,积极开展公证援助,为军人军属、低保户、老弱病残等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给予公证费用减免,确保贫困农民群众能够及时得到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此外,在助力乡村企业发展方面,应当积极探索公证服务农业发展新模式,如搭建公证服务农产品直播带货平台,推动农产品走出去,运用公证手段保证农产品质量,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在这一领域就率先探索出了“一村一品”这一模式对农产品进行公证溯源,从农产品的选中、培育到储存包装等进行全程公证监督,以确保产品品质,助力乡村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公证机构主动联动律师、司法机关等构建起助力乡村企业发展的一条龙服务模式,针对不同乡村企业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为乡村企业发展、产业兴旺贡献公证力量。

三、结语

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公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是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公证行业要抓住机遇,从农村乡村治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护、乡村企业振兴等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全方位全时空地保障乡村振兴地深入推进,为新阶段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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