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请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断章取义

时间:2024-02-29 13:50:41  来源:宜宾市港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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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与钱女士结婚三十多年,两人育有一子小赵。钱女士突发疾病去世,赵先生悲痛不已。

三年过去了,赵先生打算将夫妻俩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但在办理过户的时候才知道,需要办理继承后才能过户。于是赵先生来到了港力公证处咨询继承事宜。

01案例分析

公证员与赵先生充分沟通后,了解到他的家庭情况:

1、夫妻俩只育有一子,赵先生未再婚;

2、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钱女士突然去世,并没有立遗嘱;

4、钱女士的父亲先于其去世;

5、钱女士去世后,她的母亲在其后去世。

难点

钱女士的母亲在她之后去世,在法律上形成了转继承。案例中钱女士没有在生前立遗嘱,那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止是独生子女,还包括父母和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如果父母后于被继承人(钱女士)死亡,而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生前没有作出放弃被继承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就形成了转继承,即父母本应继承的份额会转由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所以,赵先生想要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还得处理好钱女士的兄弟姐妹等其他继承人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他儿子作为独生子女,并不是母亲的唯一继承人。

02公证员说

我们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何保障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以赵先生和钱女士为例,公证员在不同阶段提出建议: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各自财产的权属。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财产继承人,提前做好身后事的规划。

3钱女士在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可通过协调沟通,钱女士的母亲自愿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4如钱女士的母亲未在生前做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协调沟通,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自愿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凡事预则立,通过“财产约定+遗嘱公证”,既明确了财产权属,又能妥善处理财产继承问题,实现预防纠纷,减少家庭矛盾,最大程度保障个人利益,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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