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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知识系列,以民法典条文为顺序,介绍民法典中与公证有关的小知识,今天我们讲的是《民法典》第209条,关于“物权”。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Q&A
Q:举个例子,房屋买卖,只签了合同,但是没有过户,物权受保护吗?
A: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哪些情形?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第一,《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甲乙双方就登记在乙名下的某套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甲所有。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自该判决生效之时起,甲即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可持生效判决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例如,甲死后,其子乙继承遗产,如果甲生前负有税款或债务,乙就应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并将所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于对甲的生前税款、债务的清偿。因此,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从继承一开始就当然地归属于继承人。
第三,《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如,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建房有些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