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人失能,还能顺利继承遗产吗?

时间:2024-03-04 15:25:52  来源:证法动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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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陈某在继承父亲遗产的时候,遇到一件烦心事。

原来他家在几年前被拆迁了,拆迁的时候,他父亲尚健在,按照拆迁政策,由他父亲签署了拆迁协议,不幸的事,刚拆迁没多久,父亲就因病去世了,最近要拿房了,陈某才得知,他家必须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去拿房。

令陈某犯难的是,老母亲已经身患老年痴呆卧床多年,意识模糊,无法正常沟通,母亲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之一,没办法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该如何是好呢?

听完陈某出的难题后,公证员心里立刻有了答案。

其实,只需要为陈某母亲确定一名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可。

问那么如何为陈某母亲确定监护人呢?

01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些人可以担任陈某母亲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对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02其次,如果同一顺序有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协商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种途径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经过公证员详细询问陈某的家庭情况得知,陈某母亲今年已87岁高龄,陈某的外公外婆早已去世。陈某的母亲与父亲是原配夫妻,他们一共有两儿两女,两个女儿都已嫁到外地,陈某母亲常年由小儿子陈某照顾。按照法律规定,陈某母亲的父母、配偶都去世了,她的四个儿女现是她的法定监护人。

问可具体由谁代替陈某母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等具体事务呢?

公证员为陈某详细讲解了有关监护的法律规定,为了能及时、顺利拿房,公证员建议陈某组织其哥哥姐姐为其母亲协商确定一名监护人,并签订书面监护协议书,由确定好的监护人代理陈某母亲办理继承公证相关手续。

近日,陈某顺利向公证员提交了书面监护协议书,四个姊妹一致同意由常年照顾母亲的陈某担任监护人。

公证员不仅与监护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员一一核实了陈某母亲的情况,还当面核实了陈某母亲的现实情况,在确定了监护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名的真实性后,依法受理了陈某家的继承公证申请,并在选房前顺利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关于监护协议书,公证员有话说

01协议人应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且是同一顺位的人。

02协议确定监护人应该经被监护人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该结合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表达的意愿等综合确定。

03协议中应尽量明确监护的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权利、行使方式、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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