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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推送《上海一独生女继承巨额遗产后“被离婚”?男方竟提出这个要求》,引发多家媒体的关注和和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据报道,康露是一家外资公司的行政主管,地道的上海人,家境优渥。与丈夫王力因工作相识,后王力更是对康露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半年之后,康露点头答应了他的追求,两人成为了大家眼中郎才女貌的一对。
婚后的王力,仍然和婚前一样,对康露的体贴和细心可谓有增无减。直到一场噩梦的来临。康露的父母在一次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抢救无效双双去世。康露遭遇了人生中最大的打击,好在变故降临后王力体贴地陪伴在她左右,跑前跑后地协助康露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半年后,看似一切又归于平静,康露强打精神准备重新面对仍要继续的工作和生活。
突然有一天,康露在公司里收到了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力居然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 并要求分割康露女士继承父母遗留的2亿财产。
好的婚姻,就是要守护好财产和爱。守护婚姻的安全,目的就是让双方放下试探和猜疑、放下芥蒂,让婚姻变得幸福美满,而不是为了算计对方,大家不妨从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
近日,陈先生到我处咨询,他与刘女士二人拟结婚,刘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新房,首付是刘女士的父母出的,他们查询了相关法律,知晓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的款项及房产相对应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贷要还20年,刘女士父母内心有了些许忧虑。为了让刘女士父母放心,陈先生主动提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提出和刘女士约定上述新房全部归属刘女士个人所有。后公证员为陈先生和刘女士起草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在登记结婚之前及时消除了刘女士父母担忧。
案例二
林叔叔到我处咨询,他的女儿林小姐与女婿吴先生已登记结婚三年。因林小姐是独生子女,林叔叔名下有三套房子,便想要订立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公证员通过询问了解到林叔叔的妻子许阿姨(即林小姐的母亲)今年刚刚去世了,虽然三处房产都是登记在林叔叔名下,但房子是林叔叔与妻子许阿姨二人婚后购置的,二人亦没有签订过财产约定协议,因此上述三处房产是属于林叔叔与妻子许阿姨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因此林叔叔如果要订立遗嘱,只能是对上述三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订立遗嘱。且公证员了解到,林叔叔的岳父岳母还健在,这意味着上述三处房产中属于许阿姨的份额成为其遗产,许阿姨的父母、丈夫、女儿对许阿姨的上述遗产均有继承权。
公证员询问了许阿姨父母的身体精神状况,了解到老人家身体均康健,生活无忧,且自愿放弃许阿姨的财产,便及时为老人家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声明。林小姐经过考虑后,也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声明,自愿放弃许阿姨的上述遗产。之后,林叔叔针对上述财产办理了遗嘱公证,对三处房产中自己的份额及可继承的份额,指定由林小姐继承,并指定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叔叔在办理完上述遗嘱后,又忧心这样的安排是否会伤害到女婿的感情。为了父亲宽心,林小姐与丈夫吴先生又到了公证处申办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日后吴先生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为其个人财产。
现代社会婚姻的不安全性会让人产生焦虑,这种焦虑,难免会把幸福感逐步吞噬掉。而潜在的隐患,如若没有未雨绸缪,一旦爆发,便是晴天霹雳。经常有人会说,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太不吉利了!然而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而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婚姻安全、平衡家庭关系和保护个人财产。群众通过办理遗嘱公证,能够对个人财产遵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传承;通过办理财产约定公证,能够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也为曾经的承诺加上一道保险线,守护了婚姻的安全。
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