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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江大爷和苏大妈于2014年再婚,2023年8月,苏大妈去世,现遗留有于2012年登记在苏大妈名下的房产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双方子女因江大爷是否享有苏大妈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产生纠纷。
苏大妈儿子向公证员提供了双方当初再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根据双方的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婚前已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继承,双方互相放弃继承权。江大爷子女却认为江大爷再婚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双方各持己见。
下面看公证员怎么说?
一继承权能放弃吗,该如何放弃?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可以放弃。but,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二那江大爷和苏大妈均是在世时,即继承尚未开始前,相互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有效吗?
对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自愿作出的放弃相关继承权利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尚有分歧。
01实践中,部分案例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相关规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要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2也有部分案例认为,当事人理应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不再享有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放弃继承行为有效。
03也有裁判观点分情况而定。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规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无效的,但如果你在放弃继承期待权的同时,你签订的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有关继承权之外权利义务的安排,如果你继续享有继承权,这样对其他的继承人来说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你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怎么判断“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近年来,中老年再婚后财产处理和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双方重组家庭,不仅面临来自各自子女的异议,更多的是对于重组家庭后财产的处理问题,以及百年后财产继承的顾虑。
为了平衡再婚配偶和子女们的关系,再婚夫妻往往会签订各种协议书,明确各项事宜。那么如何避免苏大妈和江大爷的尴尬境地,如何有效切割财产、理清权属,防范纠纷呢?
再婚前或再婚后,去一趟公证处就可以啦
公证员说
中老年人再婚的,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嘱公证”的组合公证方式解决上述问题。
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嘱公证”的作用是什么呢?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在夫妻之间做出明确的财产切割。这种明确是全方位的,不仅及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及债务,还及于现有财产产生的收益。
遗嘱公证可以预先对遗产的处置做出安排,排除相关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比如,江大爷、苏大妈想把各自财产留给各自子女继承,则必须排除作为配偶的一方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通过遗嘱指定由本人子女继承,则可以实现财产的代际传承,防止发生法定继承情形,也避免通过生前相互放弃继承权的方式产生的诸多麻烦和不确定性。
二为何要去公证处办呢?自己在家写不就可以了吗,还能省下公证费
1公证员专业
公证员都是资深的法律专家,在法律咨询、文书起草、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会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风险和风险防范可以达到的效果,公证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确保协议、遗嘱的内容更加规范、严谨、完善,使得协议、遗嘱真实有效,避免因为“想当然”“不专业”“不全面”而错过纠纷预防的最佳时机。
2公证员中立
公证机构、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公平、公正的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避免日后纠纷。
3经过公证的财产协议和遗嘱,后期使用更方便
经公证的财产协议和遗嘱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减少继承遗产时的麻烦。
特别提醒
中老年人再婚极容易因为是否有效做出财产切割以及财产处置的早晚、先后和是否预先对财产处置做出安排引起纠纷,必须提前着手予以防范。再婚前或再婚后去一趟公证处吧,提前做好家庭财产传承规划,安享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