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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乙某于2021年1月18日在甲某家中举行结婚仪式,但因乙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同居期间,于2021年3月11日生育一子(姓名:甲小某)。后甲某、乙某因感情破裂,未再共同生活。非婚生子甲小某与甲某共同生活,户籍登记在乙某家庭户口簿,现因甲小某面临上学问题,甲某、乙某协商将甲小某户籍变更登记到甲某家庭户口簿上。甲某在公安机关办理甲小某户籍变更登记时,公安机关要求其提交甲小某抚养权协议公证书。
办案结果
(一)法律依据和办证要点
本案中应重点审查的是:1、公证处能否受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协议公证。2、非婚生子女亲缘关系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了甲小某《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处确认了甲某与甲小某的亲缘关系。
本案中男女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户籍变更登记进行约定,目的是男方在抚养非婚生子女期间子女上学等方面更为便利。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抚养权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确认了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可以保障抚养权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提供了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案例意义
近年来,由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正是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导致非婚生子女在落户时与婚生子女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在非婚生子女落户时的要求也不同,非婚生子女落户过程中的难题也备受社会关注。
本案中,公证处为两位当事人办理《抚养权协议公证书》,不但明晰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同时也为非婚生子女的户籍迁移提供了认定事实的依据,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