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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和遗赠有何区别?继承与受遗赠在接受或放弃方面有何不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你知道多少?
小编为您详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01·放弃继承权的实质与形式要件·
● 实质要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本人重要财产权利处分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必须具有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被继承人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接受继承。
02·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继承活动中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公证法律服务实务中,常因继承人原因无法亲自到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一般由继承人在继承人所在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03·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如果按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则属于遗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
• 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
• 向遗产管理人作出意思表示;
• 向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
• 在公证机构发表声明;
• 以实际占有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04·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你知道多少·
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遗嘱执行是实现遗嘱继承的重要步骤,不仅对确保遗嘱人意志的最终实现具有决定意义,而且对于保障遗嘱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法律上,遗嘱自被继承人(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但遗嘱生效并不意味着遗嘱就会被自动执行,特别是有关遗产的分割、遗赠的完成以及债务清偿等,均必须经过一定的行为和程序才能落实到位。可见,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的处理与分配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能否得到有效落实,遗嘱执行人是关键。
遗嘱执行人由立遗嘱人指定,可以是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所有的遗嘱人都会在其遗嘱中载明由谁担任遗嘱执行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并不是衡量一份遗嘱是否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在遗嘱执行人的缺失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在民法典之前,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一般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执行遗嘱,处理遗产;在因遗产分配而发生分歧时,通常向法院寻求司法救助,由法院来认定遗嘱的有效性,及遗嘱的分配。
其次,我国现行民法典对于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在第三章中,《民法典》规定自然人(被继承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对于遗嘱执行人的具体职责与其他内容,《民法典》第四章又做了详细的阐述按照《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在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将成为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管理。
综上,遗嘱执行人需要被继承人的指定,并且在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将被称为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遗嘱执行人只能适用于遗嘱继承,且需遗嘱人在遗嘱中进行指定;
遗产管理人既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也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较之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适用形式、范围更广。
现行《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较之原《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内容更加丰富,涉及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应当履行的职责、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一项积极进步、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不同之处,也说明了新民法典体系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因为无论遗嘱执行人亦或遗产管理人,二者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生前分配财产的意愿和遗嘱受益人的利益。
来源:京司观澜、杭州市公证协会等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