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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你好,我想把女儿的户口转到我的户口本上,派出所说需要办公证,我想问一下公证怎么办理。”经过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后得知,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生有一女,后双方于2018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父亲抚养,现女儿到了上学的年纪,张女士在了解入学条件时得知,女儿必须跟自己在一个户口本才可以在该学区入学,张女士在与李先生商量一致后决定给女儿迁户口,在咨询派出所后得知,因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协议中约定女儿归李先生抚养,想要迁户口需要重新拟定协议,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该协议需经公证处公证。
案例详解
张女士所咨询的公证事项为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协议书公证,该公证事项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本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变更,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无疑是一种简单快捷而又严谨的方式。
该协议为涉及人身权关系的协议,因此李先生与张女士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男女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3.被抚养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书内容可由当事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协商拟定,也可由公证处代书。
在本案例中,因张女士的女儿已年满九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的有关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故应当询问、听取被抚养人本身的意愿。
温馨提示
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协议书并不是必须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才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变更的话,可以由双方协商签订相关的变更协议,但公证可以让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协议书更有法律效力。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协议书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同时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会更加谨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正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关部门更愿意要求当事双方之间签订的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协议书办理公证。
法条直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