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吗?

时间:2024-03-21 11:04:25  来源: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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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的世界里充满各种各样的概念和定义,从而指引着人们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合法地进行社会活动。在现实中,法律概念的混淆和称呼上的混乱确时而发生,往小了说可能是个“玩笑”,往大了可能会严重影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以及影响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就是一对在民商事活动中会经常弄混的存在。

通过小案例了解一下          

 钟意和钟山两兄弟一起创立了一家钟意钟山有限责任公司(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由钟山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日,该公司因经营需要,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钟山在贷款合同上进行了签名。另外,钟山自己自愿为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合同。  

案例分析       

上面的案例中,钟意钟山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法人”,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是法律上创设的“人”,跟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该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钟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在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在上述案例中,钟山本人为公司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银行之间形成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钟山承担,但后期若发生了责任承担,钟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追偿权。所以,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人”。

法律概念        

法人是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法律与生产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清晰的知道法律的概念和定义显得尤为重要。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就需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明确自己在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从而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合法地进行社会活动。这也是体现法律精神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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