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问题:李某申请对被继承人的个体工商户名下财产(即一店铺)办理继承公证,但李某无法提供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具体财产数额及财产清单。可否办理继承?
解答:
一、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八条规定,“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三、故如果是一个合法存续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即可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名下财产的处理,无需办理继承手续。如果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于我国民法通说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其名下的财产与经营者的个人财产竞合,经营者死亡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可按遗产继承程序处理。
四、个体工商户的财产由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般财产权构成,继承公证书中应与办理其他继承公证一样,核查并在公证词中列明具体的继承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