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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许某于1994年离婚,离婚后一个人抚养孩子刘某长大成人,现许某已经是62岁的老人了,为了保证自己的老年生活有所依靠,准备与陈某重组家庭,但许某的儿子刘某是坚决不同意其母亲的婚姻,理由是担心妈妈再婚后,妈妈名下的房产会变到陈某名下。在许某朋友的建议下,许某与陈某来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首先公证员告知许某,子女是无权干涉其婚姻自由的,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都是由许某和陈某平等协商决定的,他人无权干涉;如果有财产方面的顾虑,双方可以共同申办一个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将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以及婚前各自的债务也约定由各自承担。两人准备再婚的老人接受了公证员的咨询意见,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案例分析
一是涉及父母再婚是否需要取得子女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义务也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他人包括子女及其他亲属均无权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是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财产约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发生在婚前、也可以发生在婚后,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婚前所做的财产约定要在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要点
婚前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属以及对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法律行为。财产约定的内容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财产约定的范围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公证员向当事人释法,告知当事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干涉,当事人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提前预防纠纷,消除家庭其他成员的顾虑。承办公证员在拟定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建议双方当事人将婚前各自的主要财产(房产和存款)约定为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双方各自享有单方处置权,婚前财产今后的增值也约定为各自所有。同时,还约定婚前如有债务,则双方婚前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许某和陈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顺利申办并完成了公证。本案的办理解除了大多数重组家庭的后顾之忧,避免了财产纠纷,促进了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