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仲裁是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因其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商事纠纷都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202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多次提及仲裁,充分体现了仲裁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如今仲裁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青睐。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置条件。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若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法院则无权管辖案件。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同时也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对于仲裁协议,其形式、内容、效力等相关问题,无论是《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都有相关规定。
一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为什么说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基于这一规定,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一个要件是“书面形式”,因此排除通过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存在,该仲裁协议仍然是无效的,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因当事人的承认而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仲裁法》第16条第1款、《仲裁法解释》第1条等对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了相关规定。
但是书面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必须是“纸质”形式吗?显然不是的。《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仲裁法解释》第1条对《仲裁法》16条第1款中的“其他书面形式”作进一步的解释,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如果当事人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同样符合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
因此,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仅仅局限于“纸质”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只要可以有效表现所载内容,都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二仲裁协议需具备的内容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的意思表示是指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仲裁事项是指仲裁协议中必须列明将哪些争端提交仲裁;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争端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审理。
三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因此,通过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涉及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属于经济纠纷范围的,才能仲裁。申请仲裁的事项超过经济纠纷的范围,如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等与人身相关的纠纷或其他不属于经济范围的,这类纠纷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为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仲裁协议的签订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平等自愿原则,因此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5、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约定的仲裁事项和明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对此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在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那么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此类型的仲裁协议,我们认为其效力存在瑕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不熟悉,导致订立仲裁协议时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书写不准确。对此,《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3条又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除此之外,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或者仅仅约定仲裁规则等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应当加以注意,《仲裁法解释》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1、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2、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置条件,拟定一份详细规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增加仲裁协议的可操作性,这对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来说,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因无效或瑕疵的仲裁协议而消耗的时间、精力等,也能避免或减少对实际争端处理的影响。因此,仲裁协议的有无,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对能否仲裁有着决定性作用,要提高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比例,从而保障仲裁程序的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