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自然人能否公证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个人公司?

时间:2021-04-20 13:42:03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案例:自然人甲以出让方式取得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甲还拥有一家登记于其名下的个人独资公司。现甲欲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于其拥有的个人独资公司名下,将该土地用以房地产开发,为完成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公证。请问:应如何办理该公证?

解析:可选择为其办理转让合同公证或者赠与合同公证。    

从民事主体的角度讲,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人格,在我国亦无法律强制区分个人独资企业“商事资产”与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人的“个人民事财产”,故个人转让给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缺乏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将公证视为与诉讼程序对应的非讼程序,那么公证申请主体与诉讼主体亦可以实现对应,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亦应可以成为公证之申请主体。目前对于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以及公证申请主体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业界尚未予以关注,公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公证申请人及公证事项。

但如果当事人的转让行为之目的与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符,则不会为其土地使用权变更公证。以防当事人以各种借口规避或掩盖非法目的。